分公司纳税的规定如下:
增值税
如果分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若未办理税务登记,且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后,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在所得税上算作同一个纳税主体,即“汇总纳税”。
如果总分公司在同一个省,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跨省,需要统一计算之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头缴纳,需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若未汇总纳税,要按照25%的基础税率计算。
其他税种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般根据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纳情况,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
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则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所在地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一定差异,分公司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