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主要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 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4.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定性标准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般为3%。
特定情况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条件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差额征税政策下,以差额后销售额确定免征增值税资格。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个人,平均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期限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注意,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更新和调整,具体情况需参照最新的税务公告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