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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优化资产配置。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2. 处置方式:

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3. 处置原则: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处置活动需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4. 处置条件:

因技术原因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涉及盘亏、坏账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资产。

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配置的资产。

5. 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核。

6. 特殊规定:

对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简政放权,扩大审批权限,并明确了对外捐赠及资产使用条件。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并坚持合理、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上要点概述了国有资产处置的核心规定,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当地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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