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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

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方针: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责任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用户应确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安全设施

燃气用户必须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且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由有资质的企业安装维修。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安装燃气设备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监督检查

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应急处理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处理,逾期未处理可投诉。

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以上要点概述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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