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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

招标出让: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参与者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拍卖出让: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挂牌出让: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交易条件,接受竞买人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原则

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适用情况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时,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公告内容

包括出让宗地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等。

保证公开性

出让人应至少提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集体决策。

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时间

该规定最初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后经过修订,最新的版本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概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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