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多次更新,以适应不同的法规要求。以下是最新的版本:
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资格认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该机构需要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申请机构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并拥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资格等级及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资格: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乙级资格:可以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具体条件未详细列出,需参照最新版的详细规定。
暂定级资格:通常为初次申请或升级过程中的临时资格,具体条件也未详细列出,需参照最新版的详细规定。
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业务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其依法开展业务。
建议: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详细查阅最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确保满足所有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由于法规可能会有更新,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的法规解读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