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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资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一级资质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具体条件未在摘录中详细列出,但通常会在一级资质的基础上有所降低。

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法规和修正进行更新。

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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