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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裁减人员的情况包括: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需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优先留用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减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法。用人单位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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