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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是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共5章17条。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总则

目的: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原则:先培训后就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招工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开招工简章,公布具体政策、招收对象、条件、人数、男女比例、行业、工种、待遇、招收时间、办法、考试科目及其他事项。

招工简章需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考核内容和标准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如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企业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组织管理

企业招工工作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招用工人应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规定的处理

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工制度,提高国营企业工人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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