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适用范围
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进行。
考核要求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任职考核。
任职定级标准
对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对于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
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任职定级程序
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其他要求
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的选拔和任职过程规范化、透明化,同时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