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耕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等支出。
缴费主体和程序
缴费主体: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缴纳。
缴费程序: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2.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缴费方式
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而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通知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预算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使用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等。
监督检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和相关法规整理得出,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