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证件,用以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作用:
是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商品房销(预)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的法定要件。
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一般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申请办理此证。
申请时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若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则还需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特殊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需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划管理办法。
提交材料
一般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筑效果图彩图。
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特殊材料: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需建设人防工程的提供《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需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环评文件及环保局审批意见。
办理程序
申请: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核发: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示和备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并备案。
有效期与延期
有效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该证件自行失效。
延期: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需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法律责任
未取得许可证的后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详细说明,包括其定义、作用、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程序、有效期与延期以及法律责任,帮助理解其在建设活动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