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不同
行政审批: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包括各种限制性管理行为,如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涉及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本身。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设定的条件不同
行政审批:设定条件较为宽松,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条件较为严格,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指向的对象不同
行政审批: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涉及外部对象和内部事项。
行政许可: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
法律性质和效力不同
行政审批: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属于事前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总结: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在适用范围、设定条件和指向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多种管理行为,设定条件宽松,对象包括行政机关本身;而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相对较窄,设定条件严格,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效力上也有所不同,行政审批更侧重于事前管理和自由裁量,行政许可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要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