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
每月可以按照 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分摊方式可以是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如果选择约定或指定分摊,则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扣除标准适用于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形。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分摊方式,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以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