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如下:
开具专用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首次就诊要求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使用范围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复诊和随诊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带出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处方格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处方颜色和标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印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特别管制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保存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确保患者正常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