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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主要是 提供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计费销售额的定义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费率的确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 = 计费销售额 × 3%。

减除项目

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缴纳义务人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进行减除,但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免征情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营改增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明确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按照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允许在计算中进行一定的减除。同时,对于特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还有相应的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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