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不是所有土地,而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方法,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以及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等。
特殊情形: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各方应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免税情况:
某些特定类型的土地,如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未占用或免税的土地。计税方法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根据土地所在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不同级别,税额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