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7月1日联合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替代了GB 13271-2001,旨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
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适用于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排放限值
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烟气黑度的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监测与监控要求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净含量排放浓度。
实施时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建议
企业合规性:企业应确保其锅炉排放符合GB 13271-2014标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以避免违法和不达标排放。
监测与记录: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与记录系统,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以便于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技术升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提升锅炉运行的环保性能。
通过实施GB 13271-2014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