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省部级劳模的待遇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荣誉津贴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其他待遇
劳动模范可以领取春节慰问金、生活补助金、困难帮扶金等。
-省部级劳模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
劳动模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优先。
因各种原因被撤销劳动模范(先进)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专项补助资金
市财政及各区、县(市)财政都应设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濒临破产或无工作单位,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确实无法落实的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和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的补助。
这些规定旨在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激励他们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