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严格要求、违规必究。
责任追究对象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责任追究情形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例外情况
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这些办法旨在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