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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时,其面积标准需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视为超面积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需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领导干部一户只能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异地调动时,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配偶随迁且不愿保留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

住房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企业亏损时(政策性亏损除外),不得为领导干部购买、参建、扩建住房。有特殊困难的需从严审批。

领导干部住房申请与审批

领导干部只能为自己申请解决住房,不得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申请。因职务变化调换住房的,需将原住房倒出。申请住房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最后由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批。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档案

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夫妻双方住房的基本情况(如住房位置、产权性质、建成或起用时间、面积、建筑标准等)及有关住房的材料(如住房申请书、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违反住房规定的处罚决议等)。

办公用房管理

党政机关应根据州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办公用房使用凭证,对配置的办公用房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或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区域任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或主要工作地点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行为,防止以权谋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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