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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一般指十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包括:

1. 是本案的当事人;

2.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 具备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 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能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原告人数众多,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如果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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