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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退休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休费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因工致残且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退职条件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其他待遇

退休工人异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工人退休、退职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这些办法旨在保障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有利于工作队伍的精干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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