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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该条规定,拘留期限最短为三天,最长可达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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