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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的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一般建议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法庭辩论结束前:

如果经过法院释明需要追加,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追加第三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程序控制余地:

为了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空间,避免诉讼拖延,缩短审理期限,申请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

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院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注意时效性和法院的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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