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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规定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审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审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其他方式。

公开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评估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建议与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十一种情形后,可以不予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不予羁押的情形。

申请与受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不必要的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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