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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审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项目分类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技术评审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全省统一的省级放射卫生评价与验收技术评审专家库。

国家及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应具备相关特定条件,如熟悉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工程防护及质量管理工作有关法规标准,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连续从事放射卫生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其他规定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确保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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