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一些关键内容:
纳税主体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的定义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这些服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销售行为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根据销售行为不同而不同,例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八种情形。
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
细则详细说明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
税收优惠
细则中也包含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
该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政策调整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