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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是一份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文件,旨在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该规定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并根据2013年3月11日的修订进行了更新。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总则

目的:规范评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保密性:招标人应采取措施确保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监督: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

组建: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名单一般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成员构成: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招标人确定。

职责: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

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保密性:招标人需采取措施确保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非法干预和影响。

监督: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通过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成员构成、职责以及评标活动的保密和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性,从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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