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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不同,最长可达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失业保险调剂金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费率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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