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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投保

投保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标志: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交通违法、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展示保险标志。

赔偿

赔偿范围:在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

实施时间

施行时间: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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