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召回范围
召回范围包括已经上市、正在销售和已经售出的食品。召回的范围和规模应当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当,针对的是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召回依据
召回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召回依据可以是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自行发现的问题或者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
召回责任
食品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召回的责任。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无法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暂停生产、查封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召回效果评估
召回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食品召回管理的原则
预防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的水平,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公开透明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科学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以科学为基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科学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召回行动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追溯原则:食品召回管理应当强调追溯,对召回食品进行全链条追溯,确定召回范围和召回食品,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原则: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方,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召回责任。
此外,《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于2015年3月11日发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食品召回,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