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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指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涉嫌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以便配合调查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该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适用对象

公职人员

涉嫌行贿犯罪的普通公民

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适用条件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

可能逃跑、自杀

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审批权限和期限

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

权利保障

除通知有碍调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综上所述,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实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并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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