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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都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存在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行政强制执行:前提是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构成义务的不履行。例如,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划拨其银行存款。

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行为或者危险事态的发生、发展,防止证据损毁。例如,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以预防其被转移或损毁。

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例如,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起因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事件的发生或某种状态的出现。例如,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对可能造成危害的财物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执行: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例如,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缴费义务。

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例如,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例如,对查封的财物,如果调查后发现不需要继续扣押,则应解除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例如,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通过划拨银行存款使其履行义务。

总结: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都属于行政强制手段,但它们在前提、目的、动因、实施主体和法律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侧重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则侧重于强制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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