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
具体计提时间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特殊规定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情况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计算。
建议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