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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零余额账户定义: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通过国库账户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目的: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零余额账户设置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作为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开设条件: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可以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开设。

账户划转: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特殊情况需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编制,按月上报。

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账户使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存入现金。

收入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零余额账户,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规章和法规的规定,在支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余额管理:零余额账户余额应保持较低水平,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的预算收入,以免带来财务风险。

收入、支出应定期登记,以便有关部门审核,以及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阅知和备查。

管理与监督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规定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使用、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加强预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零余额账户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财务管理软件等技术手段,提高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和透明,从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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