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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导致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包括重伤使人肢体残废、丧失听觉、丧失丧失丧失语言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视觉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丧失和丧失丧失丧失丧失。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导致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导致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鉴定原则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判定依据包括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同时考虑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等。

其他规定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职工提供合理的保障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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