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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这些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该规定执行。

工资定义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全体劳动者。

劳动者有权参与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等内容。

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内容和形式

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工资决定办法、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其他内容。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支付日期

用人单位应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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