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劳动者。
雇佣合同的主体为事业单位和劳动者。
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未与其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试用期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为12个月。
用人单位处罚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无分处分另一方。
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人员错误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解除合同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聘用合同中,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业单位的规定中没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
合同期满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雇佣合同中,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通常不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
历史背景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较为悠久,自古代社会剥削存在以来就存在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性质和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国家干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体现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法人或社会团体,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需遵守内部规章制度。
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仲裁的当事人方可起诉。
雇佣合同发生争议后,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在法律依据、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国家干预程度、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正确选择和应用合同类型,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