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企一证原则
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分类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监督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权限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审查通则和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二章 程序
设立企业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建议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保障公众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