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盖章要求如下:
发票联和抵扣联盖章
增值税的第1联(发票联)和第2联(抵扣联)必须加盖开票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其他印章的禁止
发票上不得盖其他印章,如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否则发票作废。
如果发票上已有其他章,如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需要退回重开。
代开发票的盖章
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由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
代开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地税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加盖地税部门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电子发票的盖章
全电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不需要盖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盖章:
如果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的字眼,则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发票右下角无“销售方(章)”的字眼,且开票品名栏是“项目”,则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内容的真实性
发票内容必须据实填写,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开具虚假发票。
发票的保管和作废
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盖其他财务印章。如果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总结:
增值税发票的盖章要求主要包括: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且章的内容和式样要符合规定;发票上不得盖其他印章;代开发票需加盖相应的专用章;电子发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盖章。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便于税务管理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