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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事假规定

事业单位请事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 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3. 有关事宜:

事假工资将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尾数四舍五入。

请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 请假最长时间规定:

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5. 其他规定:

请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请事假第一个月,发给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70%;第二个月发给60%;第三个月发给50%。

请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以上规定可能因地区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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