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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或事件制定的一系列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作用于一类或多类不特定的人或事,而非针对特定的个体或事件。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也适用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其合法性审查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负责。

抽象行政行为的例子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这些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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