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双方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常见的行政合同有计划生育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某项行政活动,对方需有接受委托的资格并同意接受。
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参与举证和申诉。
行政许可:
需要被许可方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双方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协商性:
双方行政行为是通过协商、合意等方式达成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
合意性:
双方行政行为需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和决定,这种合意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的共识。
法律约束力:
双方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仍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双方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概念,它体现了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和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和合意来共同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