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下:
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
非独生子女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扣除主体
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享受扣除。
分摊方式
赡养费用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法律依据
相关依据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议
独生子女:建议直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简便易行。
非独生子女:建议与兄弟姐妹协商分摊,确保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以明确责任。
通过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合理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