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防止权力滥用。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身份,防止假冒和诈骗。
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当事人了解并采取相应措施。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权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不到场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不到场,行政机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紧急情况下的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必须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