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责令停产停业:
当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包括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在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前,行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的罚款:
对于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地方性的具体规定(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500元或5000元以上的罚款),在作出这些罚款决定前,行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当违法行为较复杂或较重大,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总结:
听证程序适用于那些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