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这些免税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特定人群和特定收入的保护,旨在减轻其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