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其他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其他可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自带工具补贴、工作服洗补费补贴、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探亲路费补贴、婴幼儿补贴、献血员营养补助等。
合理的工资薪金结构、真实的展现员工各项补贴,可以合法实现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目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结合当地最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