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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成立条件

质押: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即质押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结果。

留置:依据法律规定直接成立,不需要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占有条件

质押:在设定质权时,质物需要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质物与债权之间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留置:债权人事先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担保物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

质押: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留置:标的物仅为动产。

权利的实现

质押: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通知出质人后直接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需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留置: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留置权人必须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留置物,实现债权。

消灭条件

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质权仍然存在。

留置: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总结:

质押和留置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它们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质押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成立,以动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留置则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以动产为标的物,且留置权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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